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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立法是百年大计

——访毕可生
2001-04-03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陈宗立 特约记者 郑本法 我有话说

毕可生1927年出生,曾任甘肃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甘肃省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分部副主编。近年来主要研究语文社会学问题,先后发表《汉字社会学研究》、《汉字发展规律社会学考辨》、《走出西方语言学的误区》等论文。

记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并付诸实施。请您从社会学角度谈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语言文字研究的意义。

毕:这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我国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社会学把语言和文字看作是社会产生与发展中最重要的两种不同传递信息的工具或系统。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文字的使用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最准确的标志。从社会产生与发展的角度认识这两种不同社会信息传递系统的社会性质、作用和发展规律,是语文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也是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记者:您认为这部法律将对我国社会发展具有哪些现实意义?

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它对即将到来的信息化社会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电脑普及率日益提高,互联网有了很大的发展,预计两年后网民将达到6000万,电视电话的普及也已达到很高的比率。此时颁布这部法律,规范我国的语言和文字,推动信息化的发展,正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其次,汉语文与拼音语文相比,本来就有许多优点。联合国早已确定中文为该组织四种通用语文之一。世纪之交这部法律出台,确立了规范汉字作为中国通用文字的牢固地位,是百年大计。第三,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必将改进推广普通话的现状,促进我国传统文化发展,有助于信息传递的规范,提高和改善我国语文教育,甚至影响到外文教学和对外的汉语文教学,繁荣我国多民族、多种类的文学艺术形式,对我国语文学科的建设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记者: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的宪法中就规定推广普通话,那时的推广普通话与这部法律公布后的推广普通话有什么区别?

毕:那时推广普通话,有一个深层的目的,即不是为了口语信息的交流,而是为实现汉字拼音化做准备。当时主张文字改革者说,要使汉语拼音成为拼音文字,首先要熟悉汉语拼音和有能说普通话的广大群众。为实现拼音文字而学普通话和为口语交流而学普通话,是不一样的。前者必然要求百分之百准确,而后者却不强人所难。例如小学语文教育那时规定“先教拼音字母,再教识字……为将来实现汉字拼音化打下基础”;让学生用死背拼音拼写的办法来学普通话,影响所及甚至学外语也要在死背单词的字母拼写外,还要死背国际音标的拼写,其结果不仅事倍功半,而且读音不准依然如故。虽然我国城市幼儿园的孩子们不用学汉语拼音照样能学会普通话,但进了小学一年级却反要花很多课时去学汉语拼音。口语教学就是口传耳授,多听多说,这是双向口语教学法的精髓。现在教育部新的教学大纲对汉语拼音教学提出了“只对汉语拼音进行抄写而不默写”的新要求,这就大大减轻了学生学习汉语拼音的负担。如能进一步改进,将会大大提高语文课的教学效率。

记者:这部法律对今后我国的文化发展将有哪些影响?

毕:文字是文化的载体,汉字是中华文化的载体。汉字形成4000多年来,传承不断。汉字的同音字很多,这本身就是对拼音化的抵制。一个成熟的文字体系如果进行根本性地改革,只能使现有的识字者变成文盲或半文盲,而原有的一切有重要价值的印刷品、出版物、古籍等都将重印,从而造成文化的断层和停滞。在这方面我们曾有过教训。从隋唐开始,楷书只增新而并不改旧,积累下汗牛充栋、浩如烟海的典籍。现代汉字进入电脑和激光照排均已成功,按时间单位增加的汉字文化和科技信息更是难以数计。我国语文的现代化已经取得了空前的成就。现在及时确定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必将对文化发展传播起促进作用。这部法律在规定推广普通话的同时,也规定了方言的地位,特别是在戏曲、影视艺术形式中可以使用方言,这就为我国绚丽多彩的地方戏曲进一步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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